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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虫虫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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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血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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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国 务院最新的消息是,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财 政部门,而不是取消2、会计职称是衡量会计从业者专业水平的。不是必须考,自愿的。但考下来对你跳槽、加薪会有不小的帮助,考不考随你

会计从业资格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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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小四

您好,2017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正在建设中。财政部2016年8月底颁布考试新大纲,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大纲。由于题库开发建设难度工程大,目前新大纲考试题库还没完全建设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有大的变革。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说明,《会计法》将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于12月16日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会计从业资格未被列入,但是清单中第39项就有会计水平类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能会由准入类考试上升到水平类考试。从目前的趋势来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会取消,但是可能存在改革的趋势。什么时间恢复目前还没有消息,请随时关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发布的公告,所以大家可以在这段时间提升自己的专业,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希望我们也是完全可以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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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泡芙er

一、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意见。其中《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面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将取消,以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持有会计证的小伙伴以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小伙伴都需参加继续教育,详情如下: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不管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所以,面临会计行业的改革,提早备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才是硬道理!查看网校辅导>>二、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也是以会计从业资格为基础展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将失去原有的基础,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和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加以详细说明!它肯定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性以及会计人员的未来的管理战略,会计人诚信越来越重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会计人员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行业面临改革,在此情况下,唯有考取高含金量证书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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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一,三代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7年10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决定,下放给哈尔滨新区19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4项。哈尔滨新区、各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哈尔滨新区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本决定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附件:1.下放至哈尔滨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2.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4项)附件1下放至哈尔滨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四、《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发改委 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8)”的子项3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正)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6)”的子项4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除国道、省道初步设计审批外)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修正)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 四、《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0830)”的子项5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省交通运输厅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2016年8月18日修正)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商务部事权,不属于本次省政府公布下放的事项。由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另行委托哈尔滨新区实施备案登记。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省商务厅 8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 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六、《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商务厅 9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省财政厅 10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1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13年11月6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1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13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质监局 14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质监局属于行政权力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197)”的子项15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餐具洗涤剂、餐具消毒剂)生产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三、《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省质监局 16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旅游发展委 17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旅游发展委 1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 19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文化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外国、港澳台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1377)”的子项附件2赋予哈尔滨新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4项)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16年11月29日修正)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同级预审原则,即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改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哈尔滨新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哈尔滨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2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归口登记、分组管理,哈尔滨新区民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开展登记,其登记名称按照相关规定应冠“哈尔滨新区”字样。3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4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2016年5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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