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潇潇
法律分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柔柔1989
一.伪造会计凭证 ,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二.变造会计凭证 ,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三.变造会计账簿 ,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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