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91

威武的灰姑娘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深圳市会计委员会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依依0317

已采纳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信息:“(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二)最近一个年度经营情况;“(三)内部治理及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相关信息,说明最近一个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三、删除第八十二条。四、第八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信息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移交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会计委员会

288 评论(8)

丛林穿梭

A公司与小陈在2018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A公司以小陈2019年6月才正式大学毕业为由,没有及时为小陈购买社保,之后也一直没有给小陈购买。2019年8月10日起,小陈再没有到A公司上班。2019年8月30日小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社保;并要求A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A公司在仲裁中抗辩称:A公司与小陈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之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消除小陈对毕业后就业的后顾之忧。因此,A公司不需要给小陈购买社保。且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约定实习生毕业后留在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购买社保,但小陈从未提交毕业证复印件。而小陈从2019年8月10日起未到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辞职申请,连续旷工多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属于自动离职。这个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实习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没有为小陈缴纳社保是否违法?从劳动法角度讲,小陈还是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是劳动法定义的劳动者,属于因教学需要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人员,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与小陈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本案中,小陈毕业之前,由于其学生身份,她与A公司之间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公司不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也就无法缴纳社保。但是,小陈在2019年6月毕业后,A公司与小陈之间已经从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了,公司在7月份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保。小陈未提交毕业证复印件不能成为A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最后,本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实习生,虽然无法为其缴纳社保,但是作为雇主毕竟需要承担一定法律风险,如果能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化解因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法律风险。

100 评论(12)

凉风正正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一)项。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十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两名以上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并呈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五、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项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126 评论(8)

馨悦心辰辰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八条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8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