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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一般纳税人转出及支付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上缴增值税如何做好会计处理(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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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对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当把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权益,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递延税款”。这部分税款可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0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借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从而体现企业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之外,不少企业对资产评估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规范、正确,多延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全额增加“资本公积”,这样,既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情况,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如一家实施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由某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一笔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就存在误差,印染专用技术一项,帐面价值35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420万元。会计处理误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6 9万元,贷:递延税款23 1万元。假设该企业按10年期综合调整递延税款,则以后10年中每年做以下分录:借:递延税款2 3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 31万元;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 69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 69万元。
为保证企业审计评估后资产的真实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资产时要慎重,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企业资产。
2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要扣除未来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后进“资本公积”,必须杜绝随意扩大资产额的情况。
3 对于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资产,“递延税款”必须据实逐年调整,以体现资产在使用期内企业效益与税负的一致。
4 对于核销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从“资本公积”中减少,从而削减企业资产总额。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目的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只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资产总额,而在资产评估时不实事求是地增值资产或核销资产,这不仅无法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正常发展,因而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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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资产评估增值进行账务处理的方法: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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