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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xxx自xx年2月至今在我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某某公司

xx年4月17日

现有______,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或身份证号)为: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特此证明,(我单位保证本证明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兹证明______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_______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案解析】计算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要减去在这段时间内考生参加全日制在校就学期间的时间。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没有再参加全日制在校学习的考生,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大专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2.本科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4.硕士学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5.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因此,参加2016年度考试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二)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因此,报考人员全日制在校就学期间的时间要除去。

(四)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因此,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算起。

会计初级报名工作年限证明

209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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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由原单位开具会计工作年限证明,也有需要财政局开具证明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财政局。

法律依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124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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