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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1.购进贺物或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转出以上,就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相关内容,关注会计网,获取更多资讯。编辑推荐>>2018初级会计金牌vip班 全网最高性价比 96%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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