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宝cute
平常生活中,我们在谈论某些人时经常听到某人是有案底或者前科的,但是大家对什么是案底或者前科却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误解。其实案底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前科属于法律用语说法,前科或案底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狭义的前科就是指一个人被法院判决刑事处罚的记录;广义的前科是指不仅包括刑事处罚记录,还包括一个人的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等各种处罚记录。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故平常对每个人影响最大记录就是狭义的前科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本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狭义的前科记录。前科记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般法院对罪犯判决后会将相关判决书邮寄到罪犯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生活中常见到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视。笔者在这里罗列一下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或限制做哪些工作,以及平常我们很容易误解的有前科不能担任的职位。有前科不得担任或限制从事职位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 人民警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2.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 员 管 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3. 检察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4.法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5.人民陪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公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各地招录办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各地部门招录规定仅限定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3. 外交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4.政协委员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三、特殊专门职业1.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编者注:禁止从事律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2.司法鉴定人员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公证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4. 注册会计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5.医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6.教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7.拍卖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编者注:禁止从事拍卖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四、行业专门职位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4.证券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6.破产管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7.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9.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五.国家军事机关现役军人及文职人员1.现役军人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2.军队文职人员法律依据:《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该规定列明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被误解前科限制从事工作或职位1.村委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村委会成员在职期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参与竞选,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2.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编者注:本规定仅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居委会成员选举,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3.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人,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满释放后担任辩护人)4.人大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编者注:本规定仅禁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有前科记录不影响参与竞选人大代表)5.仲裁员或劳动仲裁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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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两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后一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理由是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又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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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张志凤
授课特点:
语言洗炼、画龙点睛。能用“简单”例子和“经典”总结将“复杂”问题理清楚、讲明白。例题精炼、解析精要、命中率高。
经济法:郭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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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财管:闫华红
授课特点:
逻辑缜密,重点突出,独创解题方法,让学员轻松掌握做题技巧;深谙命题规律,使考生精确明晰考试方向,化繁为简,化艰为易,让考生在快乐巧解中通过考试。
税法: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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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条理清晰,题目经典原创,引领行业前沿,将税法“碎”点归纳提炼、串联记忆。对考试重点、难点、疑点把握精准、分析透彻,在学员中享有极高声誉和影响力。
审计:刘圣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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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激情,寓教于乐。幽默的语言让课堂生动有趣,鲜活的案例让理论形象具体,考点梳理精细,考题点押精准。“听刘老师的课,审计轻松过”。
战略: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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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试听老师们的课再进行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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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的风险,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债权责任处理。
但上述规则,存在几种特殊情形:
一、在途货物(路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种类物难以区分。在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者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受人违约导致交付延期。比如买受人拒不提供交付地点,或者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主要费用,由此带来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迟延提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因质量瑕疵而拒收。如果标的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这意味说,只有当买受人无法从出卖人交付的批量货物分辨出特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买卖人才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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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报考ACCA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是并不是什么人都能报考ACCA,最近也有不少人bai再问我:“想参加ACCA考试的话,有限制条件吗?另外ACCA考试科目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接下来高顿小编就为你详细说明。报名注册ACCA学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本科在校),顺利完成大一的课程考试,即可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凡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即可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3、未符合1、2项报名资格的申请者,也可以先申请参加FIA(Foundations in Accountancy)基础财务资格考试。在完成FAB(基础商业会计)、FMA(基础管理会计)、FFA(基础财务会计)3门课程后,可豁免ACCAF1-F3三门课程的考试,直接进入ACCA技能课程的考试。 ACCA考试科目简介ACCA考试一共15门,分四个阶段。第一部分为基础阶段,主要分为知识课程和技能课程两个部分。知识课程主要涉及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方面的核心知识,也为接下去进行技能阶段的详细学习搭建了一个平台。知识课程的三个科目同时也是FIA方式注册学员所学习的FAB、FMA、FFA三个科目。技能课程共有六门课程,广泛的涵盖了一名会计师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及必须掌握的技能。具体课程为:小编再送一个ACCA考试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第二部分为专业阶段,主要分为核心课程和选修(四选二)课程。该阶段的课程相当于硕士阶段的课程 难度,是对第一部分课程的引申和发展。该阶段课程引入了作为未来的高级会计师所必须的更高级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技能。选修课程为从事高级管理咨询或顾问职业 的学员,设计了解决更高级和更复杂的问题的技能。具体课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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