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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文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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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小萌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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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谨慎

196 评论(10)

赤影妖妖艾可

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多种变量。1、主观上,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受审计人员智力、经验、能力和责任心因素的影响;2、客观上,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受到审计对象的复杂程度、审计内容的广泛性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密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审计环境上,则会受到审计组人员配备、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配合情况以及外界干预情况等各因素的影响。希望帮助到你。

173 评论(9)

lichao7980

会计职业道德之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先生认为,“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他终身倡导:“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并将其作为立信会计学校的校训。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注重的就是“诚实守信”。可以说,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朱镕基同志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账。”可见,做人要讲诚信,社会需要“诚信”,会计职业更要讲“诚信”,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活动和职业道德的精髓。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做老实人,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光明正大。说老实话,要求会计人员说话诚实,是一说一,是二说二,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不歪曲,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办老实事,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踏踏实实,不欺上瞒下,不弄虚作假。总之,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正确核算,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失误;不得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会计人员只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正确地记录,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才能实现会计核算、监督的真正内涵。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从原始资料的取得、凭证的整理、账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到经济活动的'分析,都要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记账、算账、报账,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因个人好恶而取舍,更不能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而弄虚作假,编造假账。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在市场经济中,秘密可以带来经济利益,而会计人员因职业特点经常会接触到单位和客户的一些秘密。因而,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泄密,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是会计职业的大忌。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秘密一旦泄露就会对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保守秘密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有关法律对会计人员保守秘密作了相关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保守秘密,要求会计人员在主观上树立保密观念,在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被他人所获悉。、会计人员不仅要做到不在工作岗位以外的场所谈论、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而且要抵制住各种各样的诱惑,除法律规定或经单位规定程序批准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内部的会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诚实守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首先,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不要一味地追求营业收入,迎合客户不正当要求,接受违背职业道德的附加条件。其次,注意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正确判断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否胜任所承担的委托业务。第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第四,在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积极完成所委托的业务,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解除委托,不得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从事活动,以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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