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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小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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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AN的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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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性质

1、明确准备接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约前必须达到双方对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取得一致看法。在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期中审计、验资等诸多审计业务的委托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必须清晰地察觉今后的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能否如实地提供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能否顺利地在审计过程中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等问题。

2、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被审计单位简况,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3、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签订

297 评论(15)

13820421534茜

首先要委托人提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审计要求后,首先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包括(1)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2)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3)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4)确定审计收费;(5)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之后就可以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了

251 评论(14)

吃货和世界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44 评论(14)

永创佳绩

应该进行初步业务活动,包括三个方面。

276 评论(9)

Hello,umi酱!

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5)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299 评论(15)

燕yan燕yan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时,一般应当同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255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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