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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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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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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举例:国家财政部门有权制定会计制度,总会计师有权审批财务收支。2、会计法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举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3、会计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举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可退回,要求更正、补齐。4、会计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举例: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他人不得侵犯。

会计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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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就奇

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配额、签订经济合同等工作;有权参加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收付、核算、检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拓展资料1.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会计工作,二是会计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和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和财务报表,并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特殊方法,对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会计监督与会计、物业管理、出纳等。自周代以来,中国就有专门的会计所,主管税收、货币银器支出等财务工作,并进行月度计划和年会。即按月零星计算,按年总计算为会议。当两者结合时,它们就成为会计术语。2. 会计师(简称acct)是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与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相关业务的会计师,如注册会计师 中国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日本注册会计师等。在中国,会计师是专业技术职称之一。3. 中国的会计制度始创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业和商务部颁布了《会计师协会暂行章程》,为符合资格的会计师颁发了证书。 1927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会计师章程颁布; 1929年,立法院颁布《会计师条例》。 1945年和1946年先后颁布了《会计师法》和《会计师考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协会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会计师。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0月24日,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经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商业或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当地开展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设立会计咨询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使用注册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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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妹0916

注册会计师具体的作用是拥有审计报告的签字权。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执业会员,即拥有审计签字权的执业资质。签字权,是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一种身份象征,大、中型企业需要通过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运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签名盖章,则为公司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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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个芝麻糕

第一章总则一、会计是管理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社会主义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会计人员的光荣任务。为了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二、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原则上也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系会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会计人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尊重他们的劳动,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参谋助手作用。四、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刻苦钻研财务会计业务,做到又红又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不断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要通过财务会计工作,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管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六、会计人员的职责: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七、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营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第三章工作权限九、国家为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赋予他们下列工作权限: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十、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本单位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反映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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