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见人爱
我学的具体的都快忘了- -视同销售这么说吧,就是你的一项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但是具有销售的性质。它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但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缴纳税金。至于销售,我觉得就是直接的物物交换。(个人观点,书上讲的我忘了)视同销售的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个是在网上查的,我记得当时我们注会教材上也是这么8条,不知道现在变了没。嗯。。。就这样飘走
郭嘎嘎222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属于有偿。《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规定了八种行为,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既要做购进处理,也要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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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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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3.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1)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外的,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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