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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1年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来,我国已经成功举办了16次注册会计师考试。截至2007年底,累计已有近14万名考生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 报名方法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报名费用 考试报名费10元,考务费55元/科。如果要参加相关的培训,一般的培训费用大致在300元左右 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免试条件1.免试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2.豁免规定[2] (一)内地与香港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根据最新文件: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三个科目;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财务汇报”三个单元科目. (二)中国CPA可豁免美国CMA/CFM证书PART-1考试 国际著名的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也于2005年年初,豁免中国CPA参加该协会的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和CFM(美国注册财务管理师)证书的PART-1考试。中国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三)中国CPA与ICAEW的ACA考试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签署考试互免协议。根据协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协会员报名参加ICAEW的ACA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鉴证、公司和财务、法律、管理信息、税收原理、审计与鉴证、税法、财务会计等9个科目的考试;通过ACA考试的ICAEW会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等两个科目的考试。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考试统一用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考生在报名时可以直接通过当地财政部门订购。中注协考试委员会一般会在每年的教材发行后根据考生反映的问题再次印发教材答疑。 注册材料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证书和考试一个人要成为一名认证合格的精算师,必须在几年之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试。在法国,大多数精算学习在大学里完成,而在美国,则在大学毕业后的工作中完成。例如,美国的精算考试主要由精算师协会(人身险精算师)和意外精算师协会(财产/意外险精算师)举办。精算师协会规定考生通过六门考试可以取得准会员资格,如果再通过另外两门考试,则可以取得会员资格。意外精算师协会要求考生通过七门考试可以取得准会员资格,如果再通过两门附加考试,则可以取得会员资格。众所周知,通过这些考试极其困难。考试的合格率低于50%,通常在30%到40%之间,并且它们仅仅每两年举办一次。除了严格的考试要求,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协会认可的)和工作经历。一个考生只有取得了准会员或者会员资格才能称为一个“精算师”。因为考试科目1、2、4(最近更名为P,FM和C)是两个协会都有的,所以考生在初始阶段不必考虑选择报考哪一个协会。这四门考试(基础科目)由与精算学相关的数学知识组成(概率论、数理统计、利息理论、生命表和风险模型)。两个协会的升级考试科目是不同的,但都比基础科目更偏重定性分析。升级考试科目有部分是选择题(基础科目全部是选择题)。意外精算师协会的升级考试包括利率分析、保险评估、损失储备和再保险。此外,只有再通过高级投资分析、高级利率分析和风险率计划才能取得会员资格。精算师协会的升级考试包括计划设计、风险分类、利率分析、评估分析和投资分析。此外,只有再通过应用模型和考生自选的特定科目才能取得会员资格。 中国精算师考试 中国精算师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2000年12月,中国精算师协会首次面向社会举办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考试中的六门课程考试,共有474人次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协会计划从2000年-2005年,先举行准精算师部分的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再举办精算师部分的考试。中国精算师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考试制度还有待于完善。目前,中国精算师考试在以下城市设有考点:考试地区 考试中心 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天津 南开大学 上海 复旦大学 武汉 武汉大学 广州 中山大学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 合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 重庆 重庆大学 南京 南京大学 济南 山东大学 大连 大连理工大学 长沙 湖南大学 厦门 厦门大学 考试报名费用和办法在各考试中心报名,中国准精算师每门科目考试须交纳考试报名费用100元,高级科目每门报名费200元。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包括大学本科在校生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考试共9门必考课程,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寿险精算数学、风险理论、生命表基础、寿险精算实务、非寿险精算实务、综合经济基础。考生通过全部9门课程考试后,将获得准精算师资格。 精算师部分考试计划设置10门课程,其中必修课为保险财务、保险法规、资产负债管理等3门;选修课为社会保障、个人寿险及年金精算实务、高级非寿险精算实务、团体保险、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投资学、养老计划等7门。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通过5门精算师课程的考试并满足有关精算专业培训要求,答辩合格后,才能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生命表的构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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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2)自 1999年 9月 1日至 2000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乙方(签字)李华 1999年 9月 1日 1999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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