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馋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虫子不乖
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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