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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账务;完善审批授权制度,做好职责分离,避免一支笔,一言堂现象。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单位资金流入流出的通道,其资金流向要经过财务部门这道闸门。单位的事业费、项目经费等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单位账户,各项科研费用、项目支出等又需支付出去,特别是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数量和金额越来越多,执行率的压力越来越大。财务监督就是要守好这道闸门,防止国有资产流人歧途。1.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审核预算,是资金控制的第一道关。单位预算的合理编制是加强财务计划管理、科学配置资金的基础。认真审核项目预算,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杜绝虚假预算和不合理列支、提高财政项目预算执行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2. 监督财务收支合法性。对财务收支合法性进行监督,保证单位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审核单位的收支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超标准超预算支出、是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健全。通过财务收支合法性监督,保证单位资金在安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3.依法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财务部门通过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监督,拒绝支付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防止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保证国家资金安全。4.通过财产清查,保证单位的公共财产不受损失。财产清查,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法》强调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进行帐帐、帐卡、帐实核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完整,各项财产是否得到很好的保管或正确的记录,账实是否相符,公共财产是否安全、完整。财产清查是防止财产不实、家底不清、帐实不符现象发生,提高会计资料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5.正确编制的财务报告,集中反映着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及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通过财务报告,可以全面、系统、总括地了解单位经济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以及成果,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及一定时期的预算和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能够及时的发现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顺利完成事业计划;同时也为来年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提供准确的依据,促使单位的预算更加合理。6.单位的会计档案,是财务检查审计的工具,执法的证据,也检验着单位财务监督结果。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不但随时向各级领导、检查、审计、执法等部门提供证据,同时,会计档案的存在,对贪污腐败行为也有一种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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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要求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账务;完善审批授权制度,做好职责分离,避免一支笔,一言堂现象。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单位资金流入流出的通道,其资金流向要经过财务部门这道闸门。单位的事业费、项目经费等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单位账户,各项科研费用、项目支出等又需支付出去,特别是近年来行政部门的项目数量和金额越来越多,执行率的压力越来越大。财务监督就是要守好这道闸门,防止国有资产流人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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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是非常严重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头等大事,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关键词:商业贿赂 影响 原因 会计治理“商业贿赂”一词,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使用得如此频繁。2006年初,中纪委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当年反腐工作重点。3月份,国家22个部委组成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那么商业贿赂为什么会被政府如此重视,它到底会有多大危害,国家又该如何治理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会计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讨。一、商业贿赂的简单解释商业贿赂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即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二、礼品和礼金。即在节假日以礼品和礼金的名义行贿;三、以购代贿。即高价购买受贿人或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四、以赌博输钱代贿;五、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例如免费提供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的活动等。由于商业贿赂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隐蔽性较强,犯罪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断才用新的贿赂方式,商业贿赂的辨别变得越来越难。二、商业贿赂的影响(一)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而且更为长久地损害了中国的社会道德。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不普遍。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的人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二)扭曲了公平竞争规则,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却只能屈从这种“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同时,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三)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四)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别看“商业贿赂”四个字只关乎“商业”、关乎 “腐败””,其实商业所贿赂的是权力。有道是“门槛出腐败,审批见贿赂”,或许可以这么说,哪里有涉及商业审批的,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因为“审批”之权就能换来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既诱发了仇富、仇官的心理,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对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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