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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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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至1月16日。 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为:(福建会计信息网)。 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直到报考本季度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每位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场次、考试座号由考试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调整。 如果你想通过考试,你必须刻苦复习,努力掌握知识,并且要知道考试规则、知识点分布以及题型题量。建议你去上学吧在线考试中心做做会计从业考试的试题,先了解了解这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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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
在现场资格审核时,考生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报名信息表1份(有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确认章),企业单位的考生应提交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按照规定,其他人员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大家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时,应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提醒大家在阅读报名简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考试管理部门对户籍证明材料的要求,确保持有对应的有效材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初级会计考试的注意事项:按照全国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有关要求,参加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入场。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初级会计考试是随机抽题。考试科目将在考生登录答题系统时随机抽取,《初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考试时间不可混用,考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先答哪一科,没有具体的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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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靠会计初级职称,没有工作仍然可以报名考试,因为初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对工作没有要求。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规定的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为:(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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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费其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费,就是给你的酬劳之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好吃不懒做也
以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回答你的问题: 2015年(第一季度)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闽财会【2010】24号)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第四季度)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报名时间、方式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为:http://cz.fjkj.gov.cn/(福建会计信息网)。报名咨询电话:86393032、86393082、86393029。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报名点。考生务请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表,并在报名缴费前进行二次确认,以免给自己和考试管理机构带来不便。二、考试时间、方式考试实行同一考试场次连续考试的方式;会计基础、法规与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时间各为70分钟。本季度考试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直到报考本季度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每位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场次、座号由考试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调整。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生在电脑上进行答卷、电算化考试使用思诺软件)。三、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考试大纲、考试题型本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3年财政部新颁发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看考试题型: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法规与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初级会计电算化;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操作题。五、报名费用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文件的规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六、考试教材教材采用随时征订、统一配送的方式,2015年1月1日开始,新的考试辅导教材考生可随时登录福建会计信息网,通过福建省会计考试教材征订配送网(或直接登录http://ps.kjjxjy.com)办理教材征订的有关事宜,教材征订及配送情况考生可直接登录福建省会计考试教材征订配送网进行查询。请考生务必写明收件人的详细信息和能保证联系到本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教材及时配送。七、准考证打印考生可在2月10日后登录福建会计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应及时打印准考证,以便尽早知悉自已的具体考试时间、场次。八、成绩公布考生可在本人本次考试结束并提交试卷后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也可以在本期考试全部结束的10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会计信息网查询。考试通过的考生应在本期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九、省直考区需要打印考试报名费票据的考生,请注意将在网上缴费平台生成的22位财政票据识别码记录下,以便到省直考区指定地点打印考试报名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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