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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1、这是因为交税软件自动四舍五入的缘故,下月调整就是。2、单独做一张冲销的凭证实际缴纳的税金比计提税金多了的原因有2种情况:1、实际缴纳的税金是正确的,计提少了,这种情况需要补计提。分录如下(如营业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实际缴纳的税金缴纳多了,申报金额有误,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在下个月缴纳税金的时候少缴纳多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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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额征收是指营业税项目,“营改增”试点地区延续该政策,8月1日后由于全国推广,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这个政策了。
2.差额征收,差额=总营业额-支付给另外的营业额(成本),如,工程应计税的营业额=总工程营业额-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如,旅游应计税的营业额=旅游总收入-支付给外地地接的费用。
营改增后的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即:价税合计/1.03*3%=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后的企业,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按差额征税,但是要有条件,就是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才可以抵扣。
开出发票时:如现代服务业项目中信息服务广告制作等,价税合计/1.06*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取得国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17%或6%税率等),认证后即可抵扣当期销项税。
扩展资料: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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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适应税率3%(城建税及附加税省略),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但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A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8月在X地XX项目(跨地区需要预交),结算收款100万元,其中已付分包工程B公司并收到发票50万元(其他材料费用等略)。分录如下:
1、付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485,436.89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2、预交增值税(差额计算,附件:完税证、对方完税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14,563.11
3、开票时(附件:发票)
借: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 970,873.7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2
4、收款(附件;进账单、收据)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
二、简易计税
根据58号文, 如果项目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工或者是老项目,可以选择或实用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城建税及附加税省略),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可以认证后再转出,避免出现滞留票),但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B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政策规定了适用简易征税,2017年8月在Y地(跨地区需要预交),结算收款100万元,其中已付分包工程B公司并收到发票50万元(其他略)。分录如下:
1、付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485,436.89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2、开票时(附件:发票)
借: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8
贷: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29,126.22
3、预交增值税(差额计算,附件:完税证、对方完税证)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3.11
贷:银行存款 14,563.11
4、收款(附件;进账单、收据)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
小规模和简易计税有点类似,主要是科目设置不同,另外小规模企业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规模企业一般没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通常按照发票开具和收到发票确认收入成本;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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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例情况不同:对于总额法净额法看到比较多的例子是物流公司的形式贸易业务、电商平台业务、旅行社收入确认、委托加工业务、游戏行业收入确认问题等。
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收入指标的考核,想方设法做跟主业无关的代理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来让营业收入达标;
也有部分企业从税务角度考虑与开票情况保持一致,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事实上收入确认中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与开票情况、现金流情况无关,主要还是要结合实务情况根据准则逐项判断。
2、含义不同: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3、应用情况不同: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扩展资料:
现金折扣总额法指实行现金折扣的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按照发栗金额记帐的一种方法。现金折扣要到购货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予确认。
现金折扣是企业在除销商品时,为了鼓励销售客户尽早付款.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可以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会计核算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为总额法,一种为净额法。新制度规定采用总额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金折扣总额法
密云汉子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5)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1、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2、税务处理依据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1+3%)×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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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1、差额征收是指营业税项目,“营改增”试点地区延续该政策。2、差额征收,差额=总营业额-支付给另外的营业额(成本)。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
2、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
3、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不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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