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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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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数据区域(包括一行表头)--单击菜单中的数据--筛选--自动筛选--点代码的那一列的标题右边的小三角--找到自定义,单击--再单击位置下面的框右侧的小三角--选“不等于”,在右面的框中选择或输入“100201”,确定,这样就全部显示出来了,再选中这些行,右键单击--删除。如果你的表头中包含合并单元格,选择数据区域时,就不要选中表头,在单击自动筛选后,会有一个对话框,询问有没有标题行,你选择没有,筛选时就按你的代码所在的列选择就可以了,其它操作相同。会计档案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果最直接的反映,记录了企业各项活动产生的各种经营数据。如平时最常用的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借款单等财务单据,都需要按照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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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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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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