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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qing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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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钓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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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的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会计科目内容,记账方向及金额填制应做到:填制会计科目时应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且借方金额合计与贷方金额合计应当一致;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外;记账凭证合计行金额数字前必须填写人民币符号;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事物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右上角处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处划一条对角斜线注销;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一致.记账凭证应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到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应当符合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师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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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凭证附件为工资计提单。计提*月份工资 借:销售费用—工资—基本工资计提*月份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提成工资计提*月份工资 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计提*月份工资 管理费用—工资—提成工资计提*月份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年终奖计入“销售费用—奖金”。发放工资,凭证附件为付款审批表、员工(领款人)签字的薪酬表。。发放*月份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代扣*月份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职工贷:银行存款 代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职工贷:银行存款注:职工工资超过3500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金、失业金及医保费)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参考个人所得税法。代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先代扣后缴纳。注意:当月发放工资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第二个月的十五日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时的账务处理方法: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月交纳社保:计提本月单位应承担社保金额,凭证附件为ERP系统打印的社保计提单:计提*月养老保险 借:管理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计提*月医疗保险 借:管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月失业保险 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计提*月工伤保险 借:管理费用—工伤保险计提*月生育保险 借:管理费用—生育保险计提*月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计提*月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月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计提*月工伤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计提*月生育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发放工资时扣职工应承担社保金额:发某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代扣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代扣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发*月工资 贷:银行存款实际交纳职工社保后,依据付款审批表、社保缴费单、各类社保缴费明细表,生成凭证:缴纳*月养老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月医疗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月失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月工伤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月生育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月社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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倔强小饭

1、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经审核确认为真实、完整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正确填制会计科目、子目和编制会计分录

填写会计科目时,应当填写会计科目的全称,不得简写。为了便于登记日记账和明细账,还应填写子目甚至细目。记账凭证中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一般应是一借一贷或多借一贷,避免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会计分录,

例如,收回联营投资,只有多借多贷才能说明来龙去脉时,应按多借多贷填写一张记账凭证,而不能拆为几个简单会计分录或一借多贷、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但是,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在会计实务中并不常见。

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还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否则,就会造成摘要无法填写,会计科目失去对应关系,记账时审核困难,也容易造成记账错误。

扩展资料:

记账凭证按其适用的经济业务,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

专用记账凭证

专用记账凭证是用来专门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专用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付款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收付业务的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及总分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付款项的依据。

出纳人员不能依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收付款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批准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收付款项,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有效地监督货币资金的使用。

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用来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无关的转账业务(即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需要收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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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正确填制记账凭证,是保证账簿记录正确的基础。做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内容。 一、凭证制作的分工记账凭证根据业务内容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以便于会计核算和工作分工。通常转账凭证由会计人员制作,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凭证由出纳制作,也可由会计人员制作全部凭证,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分工。以前的教材中曾出现过,出纳只做一半记账凭证的说法,出纳整理其手中的原始凭证,分类后做记账凭证,但只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即只做一半记账凭证,对应的科目则由主管会计制作。这种做法在手工记账模式下可行但电算化环境下变得不可行——一般财务软件要求会计凭证必须借贷相等,只做一半的凭证是没法向下传递的。所以建议可以根据出纳人员的业务能力确定是否由出纳制作涉及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制作要求1、日期的填写。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的日期以办理收付现金的日期填写,银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以财会部门开出付款单据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写,银行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按银行进账单或银行受理回执的戳记日期填写,月末结转的业务,按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填制。 2、摘要的填写。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既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需要。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书写整洁。电算化环境下记账凭证摘要的内,会直接作为三栏明细账、多栏明细账的摘要出现。制作凭证时应根据业务内容及会计科目不同,适当填写摘要内容。实务中常见的多个科目摘要不变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3.会计科目选择。会计科目的选择应根据业务内容合理确定。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4.金额的填写。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5.记账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之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张数,如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的张数计算。二是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即凡与经济业务内容相关的每一张凭证,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6.记账凭证的分类和编号。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记账凭证予以编号。记账凭证无论是全部作为一类编号,还是按收、付、转编号均按月从“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跳号、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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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二、“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1)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2)真实性。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3)时效性。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的签章等。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各项内容填写正确齐全、文字简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格,并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方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原始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如购买货物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和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领料单等)。3、记账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账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无论是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备查考。三、“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四、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3、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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