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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八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百度百科上,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句话总结是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7年1月,中注协发布《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通告,瑞华名列内资所第一,这也是瑞华连续四年领跑内资所。
瑞华总部在北京,但执业网络遍及全国,服务于40多家央企和340多家上市公司。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的事务所,拥有注册会计师2500多人。
就办公环境上而言,瑞华和很多内资所一样,沿袭了中国企业的一贯风格,看上去整洁严肃。不过对于忙季的员工而言,一多半的时间都在外地出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创建很多人都非常清楚,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办。
在之后的发展中经历了复办、合并重组等一系列过程,但依然坚守了“立信”的牌子,如今在内资所中排名第二,业务量和综合评价都赶超国际四大。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的变革,未来立.信的发展潜力还很大。
立信的薪资水平属于内资所中比较高一些的,部门优秀的话,薪酬可能会超过四大的薪酬和福利,奖金可能比薪资还多。
不过地区差异也会有,一般在消费水平高一些的一线城市,助理起薪在4K多一点。第二年起加项目提成和差补等,水平会上升很多。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形象宣传片《天行健》中,用自己的使命很好的诠释了“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执业理念和发展视野。
在天健的官网简介中,天健用了四个词来形容自己的定位,荣誉、民族、专业、服务。自1983年创办以来天健的综合实力也在大幅提升,位列全国前四,上市公司客户涉及到制造业、消费品业、房地产、金融、保险、能源等行业。
薪资上,通常除杭州总部外,北京上海分所的薪酬会略高一些,不同部门的薪资水平差异也比较大。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过数次联合兼并以后,现在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同时他的高度一体化管理体制也是行业里落实比较好的一家。
先后服务过中石油、招商局集团、中粮集团、招商证券等大型企业,以及为境内外24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主审服务。
信永中和的一体化程度高,但是薪酬在内资所中也可能是最低的。有底薪加项目提成,助理起薪比较低,一般按照工时算薪酬,加班的话一个小时25-35左右,所以刚进去想要高薪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加班。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官网前缀是四个词,审计、税务、咨询、评估,简单明了的介绍了大华所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作为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已经帮助很多家企业IPO申请顺利过会。行业涉及到农林牧渔、矿业、能源、餐饮、金融、房地产等各个方面。
大华的薪资水平在内资所属于中等。第一年助理的起薪在3.5K-4K左右,也分底薪加项目提成,不过一般第一年的话,不会让新人负责主要项目,还是跟着负责人学东西,做一些简单的事情。
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近几年来发展的不错,能排进本土前八也算是实至名归,常年客户多达3000多家,包括央企和上市公司。
有知乎用户谈到在北京总部工作的经历,觉得人际关系和氛围都不错,也经常能拿到一些比较大的项目,被媒体誉为“一家受上市公司欢迎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的薪资水平在内资所中也不算高,北京上海深圳的话会高一些,但是项目会比较多,加班的时间也比较多,不过只要出了业绩,拿到了CPA,晋升、加薪基本都是水到渠成。
7.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同时也是GTIL(致同国际)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某种意义上来说有点偏外资的性质。业务水平上,致同摘得2017“最佳并购交易奖”,同时连续三年入选全球最具吸引力雇主50强。
客户包括200多家上市公司以及3000多家大型国企、外企及民营企业等,发展潜力巨大。
致同在内资所中算是薪酬最高的了,当然会随地区的经济水平的不同有些出入。虽然和国际四大相比差的比较远,但是之后的项目提成等等会很多。
8.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官网介绍中,定位是国内排名前五的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从天职国际的客户群体中也能看出,包括了很多中央及区域性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工程和政府经济部门,涉及了金融、能源、房地产、交通等各个行业。
天职国际的薪资水平也属于内资所中相对比较高的,内资所大都遵循多劳多得的原则,在之后的项目中薪资会提升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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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
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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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二、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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