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淼淼淼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ANATOMY坂崎琢磨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minozjessica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扩展资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
上官雨莜
不是。两种写法都可以。
一般是壹万元整(¥10,000.00元)这种写法,三位一节用“分位号”分开。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
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扩展资料
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数字书写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