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落0002
一。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二。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三。记账用的货币单位为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四。会计科目: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会计制度中所订的会计科目。五.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离职。六.会计报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董事会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执行。会计报表每月由主管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报出须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经理审核盖章后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七.1.会计凭证: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2.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3.公司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4.会计凭证保管期为1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开列清单,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八.1.其他: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摘要简明,内容完整,准确及时。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其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2.公司的各项财产,应该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账面价值;3.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不能相互混淆;4.建立内容稽核制度,对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与清算各项经济业务,都要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有合法的凭证,并经授权人员审核签证;5.会计核算,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情况,主要项目为:货币资产及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开发成本及间接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以及投入资本的核算。九.1.会计凭证、账簿设置与使用的会计科目:原始凭证的制定、填写、取得,都按有关基本要求执行,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也要按基本要求填写及签证,据以记账并归档保管好;2.对外开出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好存根,备查;3.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支票簿、现金收据等)要妥善保管,严格领用责任;4.对于手工记录的错账凭证,可采用划线法或另制凭证更正,对于电脑记录的错账,要另行填制记账凭证更正。5.账簿设置:现金及银行日记账(订本式及电脑账)外币及银行日记账(订本式及电脑账)各类明细分类账(包括多栏明细账)总分类账6.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攀爬—蜗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财政部管理全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规定和国家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五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规定,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4、债权、债务的发生、结算与清算;5、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6、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8、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月度、季度与公历同。第八条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以其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九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仍采用单式记帐法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逐步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第十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办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应作出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不能办理的书面意见;对金额较大或者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规定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根据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第十五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做到帐簿齐全,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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