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皮捣蛋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卷毛咕咕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现行的IAS2(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相比较,尽管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以下差异。(一)框架不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确认(包括存货计量、成本计算以及费用确认等),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下称《存货准则》)主要由引言,定义,确认(含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生效日期)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后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该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这些都相当于IAS2中的范围部分。可见,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一般来说,突出目标更加凸显其权威性。(二)内容不同(1)规范范围不同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初始计量。由此可见,我国《存货准则》涵盖了金融工具存货的问题,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并中取得存货的价值确认的问题。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价值确认问题与主并企业在并购中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关。一般来说,购买法下,主并企业采用对企业取得存货市价(对存货进行资产评估)来计量,而在权益联营法下,则对取得的存货采取账面价值来计量。(2)确认标准不同我国《存货准则》指出存货确认的标准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IAS2没有相关内容。其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因为这两条存货的确认原则实际上就是资产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存货定义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又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既保证了准则在理论上的指导作用,也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3)计量不同1、对于存货初始成本计量,IAS2明确指出:存货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来计量,并且指明了存货成本(初始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而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应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能列入存货成本。另外,我国准则还考虑了存货其他各种取得方式如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情况下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其次,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在关于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时都没有涉及等级产品的成本确定问题。在副产品成本的确定方法时,IAS2指出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我国准则则没有说明采用何种方法。第三,IAS2还涉及了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指出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组成,我国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第四,IAS2还指出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汇兑损益的处理也日益重要,而准则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存货准则》也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第五,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所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我国则是采用总额法。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IAS2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除上述方法外,我国准则还允许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我国准则在存货定义中没有包括诸如鲜活物品、易腐烂物品等资产,而这些资产具有周转快,收发频繁的特点,采用盘存法更能适应其流转特征。3、对于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认为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来确定,而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也都认为应该采用单项或者分类计提的方法。4、我国准则和IAS2都将存货费用的确定单列出来,IAS2的内容包括三个:一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问题,三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都应在减记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如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得更加详细,并且放弃了以往“一次摊销法”,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包括对其价值和实物数量的计量。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实物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法还是采用实地盘存法。应该指出,在存货确认和计量这一部分,我国《存货准则》的编排结构符合了下述等式: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发出+期末存货。结构紧凑严密;同时,这一结构还考虑了存货流量(收入或者发出存货)和存量概念(期初、期末存货),因而是十分恰当合理的,相比之下,IAS2的结构稍显凌乱。(三)披露要求不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要求财务报表披露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1)存货计量所使用的会计政策;(2)存货账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账面价值;(3)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4)作为债务担保的存货金额;(5)本期销售的存货成本。此外,IAS2还要求披露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账面价值,而我国《存货准则》则要求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遵循按成本计量的存货账面总价值-按可变现净值计量的存货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平衡式。可见,IAS2是间接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信息,而我国准则则是直接要求企业在报表上披露这一信息。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管理当局可以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的工具之一,因此,我国《存货准则》采取直接披露的方式更为恰当。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应在财务报表上拔露这一方法与其他方法所确定的存货成本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投资者或者其他报表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各种方法之间进行转换,从而获得有助于自己决策的盈利数据,以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证券的价值,也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从而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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