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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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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所以应选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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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业务中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分离原则/不相容职务;一。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1)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3)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4)支票审核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5)银行印鉴保管职务、企业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合同业务的全过程(1)合同签署(或委托签署)职务与条款订立职务分离;(2)条款订立职务与法律顾问职务分离;(3)合同谈判职务与合同定价职务分离;(4)合同履行职务与收付款职务分离;(5)合同审计职务与上述职务分离三。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的全过程(1)批准采购职务与采购经办职务分离;(2)询价定价职务与确定供应商职务分离;(3)采购职务与验收职务分离;(4)付款审批职务与付款执行职务分离;(5)采购职务、入库登记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分离四。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投资业务的全过程(1)投资计划的编制职务与投资的审批职务分离;(2)投资业务的操作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3)有价证券的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4)投资股利、利息的经办职务与会计核算职务分离五。直系亲属“回避”(1)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3)纪委委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主要领导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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