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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讲解
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讲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其他所有与客户的合同: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的原保险合同。
(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的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通过与企业订立合同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设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付款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
(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义务,并且自客户收到的对价不予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收到的对价作为负债处理。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不应当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合同基于共同的商业目的并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
(二)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
(三)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有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导致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增加,同时合同价款增加,并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开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履约义务识别中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1.企业无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重大修改或定制化;
3.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或实务操作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商品(或服务)指定为其他用途。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www.)。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爱在身边11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下面我准备了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部分的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
【准则原文】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报,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十分重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是小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加强流动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企业流动资金的利用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持企业资产结构的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维护企业信誉。
考虑到小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核算内容较为简单,本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作了适当简化。
小企业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这里,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
一、关于正常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小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最终实现现金止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1年,在1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1年的情况,如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的过程,往往超过1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是超过1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1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二、关于变现、出售和耗用
(一)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二)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指将小企业的产成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对外销售。
(三)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的过程。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构成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
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小企业,由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笔固定金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备用金由专人经管,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有关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等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开支。经管人员按规定的间隔日期或在备用金不够周转时,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至备用金的规定金额。
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
科目核算。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2其他货币资金”、“1101短期投资”、“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21其他应收款”、“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和“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等19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1】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10 000元现金。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例2-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10 000元,以现金拨付,并规定每月月底由备有金专门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月末,销售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8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例2-3】 甲公司为临时到外地采购原材料,2013年3月5 日委托开户银行汇款100 000元到采购地设立采购专户。3月20日,采购员交来从采购专户付款购入材料的有关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3月28日,收到开户银行的收款通知,该采购专户中的结余款项已经转回。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汇出款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2)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93 600
(3)转回余款:
借:银行存款 6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6400
【准则原文】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 (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短期投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短期投资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有时会将持有的富余资金用于对外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加强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小企业回报。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的原则,同时,为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计量,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市价波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小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对短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上要求计入投资收益但税法上允许免税的,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例如,小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但按照本准则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两者构成永久性差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短期投资的特征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投资目的很明确,是小企业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对外投资,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二)投资时间比较短,小企业通常是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其持有时间往往会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三)投资品种易变现,短期投资为了能够实现及时变现的目的,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上极易变现。这些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
二、取得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通常小企业都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二)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并且在当今社会这些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极易取得。因此,不得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即按照扣除所含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三、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现金股利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确认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
(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四、出售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确定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101短期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2013年3月1日, 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 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9.8元,其中包括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4 000元。3月8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0月25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价为1 0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短期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 964 000
应收股利 20 000
贷:银行存款 984 000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
(3)出售短期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短期投资 964000
投资收益 36 000
【例2-5】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购入某企业当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支付价款为2 800 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0 000元。该笔债券面值为 2 700000元,票面利率为4%,每季度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债券时:
借:短期投资 2 830 000
贷:银行存款 2 830 000
(2)季末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27 000
贷:投资收益 27 000
(3)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7 000
贷:应收利息 2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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