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成都银行
1、阎达五
阎达五教授(1929年12月-2003年11月)生于山西祁县,1949年3月肄业于北平私立华北文法学院经济系,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夜大学。从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建校至今,一直在该校工作,曾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担任过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著作:《责任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会计》、《会计管理结构》等。
2、娄尔行
娄尔行生于1915年7月15日,祖籍浙江绍兴。1937年毕业于国立上海商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同年赴美国密歇根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院深造,1939年毕业,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MBA)。 学成回国后,他立志报效祖国。
著作:《基础会计》、《审计学概论》等。
3、葛家树
葛家树,男,1921年3月出生于江苏兴化,194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厦门市政协顾问,西南财经大学荣誉教授、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等10余所大学兼职教授。
著作:《西方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学基础》等。
4、杨纪琬
杨纪琬教授,我国社会主义会计制度的奠基人,著名会计理论家、教育家,注册会计师制度重建和恢复的创始人。曾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兼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副会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著作:《会计理论探索丛书》、《经济大辞典: 会计巻》、《中国现代会计手册》 等。
5、杨汝梅
杨汝梅(1899年8月22日—1985年9月8日),字众先,河北人,会计理论家、会计教育家,中国最早的四大会计师之一,无形资产理论研究的开创者,首位列入《世界名人录》的中国会计学家。
著作:《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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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西 美国会计学者 被誉为美国管理会计的创始人著作《预算控制论》(Budgetary control)《管理会计》(ManagerialAccounting)1922年,麦金西出版了美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预算控制的著作《预算控制论》,全面介绍预算控制的理论。1924年,麦金西又公开刊印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管理会计”命名的著作《管理会计》杨纪琬中国著名会计学家。上海松江人,1917年11月出生,卒于1999年2月6日夏育成杨纪琬教授是新中国会计制度的奠基人之一,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岁月里,他在会计法制、会计制度建设、会计改革以及中外会计交流和会计教育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是我国会计界的一代伟人。他去世后仍为中、外会计界人士所敬仰和怀念。为纪念杨纪琬教授,继承他的遗志,完成他的未竟事业,促进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由李勇、冯淑萍、汪建熙、王世定、李爽等同志发起,经财政部领导同意, 2002年2月10日 ,中国会计领域的第一个奖学金 —— “杨纪琬奖学金”在北京设立。夏育成 男,1931年6月生,浙江省上虞市人。浙江国茂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从1950年起,他长期在浙江省省级商业部门从事财会工作,历任浙江省百货公司财会科长、浙江省商业厅财会处副处长、处长,1986年起,曾任杭州国际大厦理事、总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财会管理特长,走自己特色的路,1992年退休后继续担任高级财会顾问。他早在1952年,财会工作成绩突出,就被评为浙江省国营贸易系统模范工作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曾多次被评为处级干部先进工作者,1988年评为高级会计师。40多年从事财会工作,精通财务,善于经营、严格管理、事业心强是突出的特点,在浙江省会计界和全国商业系统会计界均有相当知名度。现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浙江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商业会计学会会长。葛家澍 葛家澍(1921~ ),1921年3月生于江苏兴化市昭阳镇。1940年就读于江苏学院,1942年转学厦门大学,1945年厦门大学会计学系毕业,获厦门大学商学士学位。大学毕业后留校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在校内历任会计核算教研室副主任、经济系副主任。1982年成立经济学院,被任命为首任经济学院院长。葛教授由于在会计学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他的会计思想和观念被会计学术界,也被国家教委誉为“独树一帜“。所以,他是我国国家批准的第一批经济学(会计学)博士生导师(仅有两名)之一。也是国务院批准享受专家津贴的第一批专家之一。从1986年至今,他连续连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他还是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第一届和第二届成员,财政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同时是福建省注册会计准协会的名誉会长,并受聘为西南财经大学荣誉教授;南开大学、西北大学、天津财经学院、江西财经学院、安徽财贸学院、中山大学、兰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江苏理工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兼职或客座教授。谢霖 (1885-1969年)谢霖(字霖甫)教授,江苏武进人,男。我国会计界先驱,知名会计学者,我国会计师制度的创始人,会计改革实干家和会计教育家,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第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创办者,中国会计改革的先驱 中国会计师制度的拓荒者。除担任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总会计、中央银行秘书长职务外,还先后兼任湖南明德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商学院、光华大学、复旦大学、光华大学成都分校、四川大学、成华大学、川康农工学院、四川省会计专科学校等院校教授、以及光华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光华大学成都分校副校长等重要职务。李端生男,1957年6月生,山西原平人。教授。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会计学系。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系主任、硕士生导师。从事会计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在财务、会计、审计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先后在《会计研究》、《财政研究》、《生产力研究》、《财务与会计》。《财贸经济》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入选《中国经济文库》、《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中国“八五”科学技术成果选》等。从教16年来,主编专业著作3部、合编、参编著作5部。共有3部著作、11篇论文分别获国内贸易部、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教委、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社科联、山西省会计学会、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山西财经学院等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奖。1996年主持完成了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山西电力建设资产管理问题研究”,提出的方案及建议被山西省计委、省电力局等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在中国中青年会计界、山西省会计界具有较大影响。李天民李天民,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中央财经大学退休教师,祖籍四川华阳,13岁就从军,随后前往日本留学,获得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学位。先后在南京“中国日报”任总编辑,国民党“中央军校成都分校”任教。1949年,李天民随溃败的国民政府到台湾。后曾任台湾政大历史系教授,对国学颇有研究。伍中信是我国会计学产权学派的发起人和重要代表人物,作品被誉为“中国会计学产权学派的奠基之作”,“财权流”已成为我国财务学的主流观点。多次荣获中国会计学会和省部级奖励并积极参与我国会计界和省内的各项社会活动。由于其社会影响和贡献,《光明日报》于2000年11月“名师剪影”作了专题介绍;《湖南日报》2001年11月22日以“用青春写就华章”进行了报道,并转载到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湖南大学校报也以“年轻即是财富”为题作了报道;湖南省委统战部《联合》杂志以“云帆高挂,中国第一位财务学博士后的人生追求”对伍中信作了详细报道。我国会计界权威刊物《财务与会计》于2000年推出的“迈向21世纪中国年轻会计、财务、审计学者第一方阵”中,伍中信是整个方阵30位会计学人中最年轻的一位。潘序伦因兄弟辈中排行第四,故又名秩五,宜兴丁蜀镇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是国内外颇负盛名的会计学家和教育家,被国外会计界誉为中国会计之父。杨端六对商务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迅速实现扭亏转盈。郭沫若曾称赞他“在商务管着银柜子”,中国会计界称他为中国商业会计学的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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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关系随协议期满而结束,如果继续聘用,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优秀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而言,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服务的方式很多,比如: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上的法律风险;草拟、修改、审查公司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针对某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草拟、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笔者担任过多家企业的常年顾问,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分述如下:1、全面掌握企业的情况,比如:了解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企业简史,了解企业在本行业、本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服务对象和竞争对手,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以便使用起来得心应手,等等。2、对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企业正在违约的合同,要在对方接受的前提下,明确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2)对于口头合同,要尽快采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除书面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是证据,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3)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4)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中断。(5)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3、由点及面,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常年法律顾问明确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1) 解答法律咨询就企业在经营方面遇到的有关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提供具体意见,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对于问题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般性的咨询,使用口头形式。对于所涉及事关重大的法律事务则以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2)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上述法律事务文书以合同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减少或不发生争议,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技巧问题,比如如果已方不会违约,定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比例不要订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3)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经营活动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签订各类合同,法律顾问不可能事必亲躬,草拟、审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临时商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合同。笔者现在接手的一个案件正在上诉,甲方购买乙方钢材,欠乙方货款38万余元,后在商议还款过程中,甲方业务员自作主张,签署了每天每万元支付500元的违约金的条款,结果对方起诉,一审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38万余元之外,又判令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25万元,笔者二审才接手此案,二审结果不得而知,但甲方正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境况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帮助顾问单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4)企业发生纠纷时参与诉讼担任顾问单位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均选择诉讼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关系较好,又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户发生矛盾的,笔者往往建议企业选择非诉讼解决矛盾,实践也证明,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但对于调解无望,案情复杂或者争议对方在外地的案件,要尽早起诉,争取管辖权。(5)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近些年来,劳资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应包含企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草拟、审查,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以及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笔者的感触是一个谙熟劳动法律规章的法律顾问,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团队精神和士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上述不能囊括法律顾问的全部的工作范围,其实下列小故事最能说明法律顾问作用了。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企业法律顾问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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