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ximeng520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美眉要加油
针对投入土地出资帐务处理,不管你作为无形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该土地的计税基础都是100w,在税务上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即没有交易的收益暂时不收税,一旦交割了就要收税,所以你土地投资过户之时,就是你产生纳税义务的时候,你只能按照500万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按照增值额400万缴纳土地增值税, 并且400万作为当期损益来核算,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无法进行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可以筹划免税).如果企业税务付现压力大,可以向税局申请分五年支付.成立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和资质要求,一般没有具体要求,但是行业资质规定可以跟行业协会了解一下.关于注册这块,不清楚直接跟工商局咨询,比较确切一点,毕竟各地工商注册都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
吃货迷思
第一,看你公司持有这块土地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准备增值而持有,那么要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话,才确认增值的收益,放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这个应该要计较所得税。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话,增值不确认收益。第二,如果公司购买土地属于自用,那么购买时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开出的发票是800万,那么你可以将不需要支付的400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800万。虽然这个多出的400万是要缴纳所得税的,但是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增加到800万,最终也是要摊销抵减所得的。
xiaomao7taotao
针对投入土地出资帐务处理,不管作为无形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该土地的计税基础都是100w,在税务上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即没有交易的收益暂时不收税,一旦交割了就要收税,所以土地投资过户之时,就是产生纳税义务的时候,只能按照500万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按照增值额400万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400万作为当期损益来核算,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无法进行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可以筹划免税),如果企业税务付现压力大,可以向税局申请分五年支付。
根据地税、国税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2、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4、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5、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
6、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评估增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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