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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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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称霸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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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第二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第二十八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地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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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范20130108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资 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 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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