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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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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宝利姜广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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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准则规定,生产车间(部门)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固定资产修理费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 新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设备质保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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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火燎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在期末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应按可能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和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额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即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果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适当依据,而且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据此,对于由于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用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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