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yeping001
对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范围:1.会计账簿设置,2.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成性,3.会计核算,4.会计档案,5.《会计法》执行,6.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有明文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对象。)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以上5条,就是财政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danyanpimmwo
财务检查方法根据工作内容可分为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三种。1、账务检查账务检查,又称作会计检查,它是对公共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根据。会计凭证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规、合理,有无弄虚作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有无缺漏、涂改、伪造现象,手续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记账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证证是否相符等。账簿是由一定格式、互相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它是存储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可以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公共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账簿检查,主要是检查公共组织经济业务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账簿记录是否合法,责任是否明确,账簿是否完整无缺,是否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根据,账簿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清晰整洁,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是否相符等。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以一定的指标体系,总括反映公共组织在一定时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一种报告性文件。会计报表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说明是否清楚完整,反映内容有无缺漏,表账之间,表表之间是否相符等。会计凭证检查、账簿检查和会计报表检查三种方式之间,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它们结合起来,交叉进行。由于公共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反映在一定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上,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的分析检查,就可发现问题,查明真象,实行有效的管理。2、实物检查实物检查,是对公共组织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检验、清查、盘点及鉴定。如检查物资的盘盈、盘亏及物资的丢失、变质、损坏、积压等问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比如:由于实物收发计量不准确,手续不齐,凭证不全,造成核算失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损坏、变质、短缺;贪污盗窃,自然的损耗、升溢等原因的影响,也会使得一定时期账簿记录的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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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是所有单位,范围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等7个方面。《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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