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夕夕1976
第一,本问题明确所支付给食品厂的代销货款是含增值税的金额;第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算销售额时,价格与税额是相分离的:含税收入=不含税销售额+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税率=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反过来,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税率)所以本题目中,和B食品厂结账,支付给食品厂45200(含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含税货款45200÷(1+13%)×税率13%,后面的5%返还同样也是这样计算。

小xiao贱
不合理。不含税价格1000元就是1000元,销项税就是1000×6%=60元,发票开就按1000开,为什么还要再换算。并且即使是含税价需要价税分离也是应该1000÷1.06×6%计算销项税啊。公式严重错误!
快乐尚龙
2014年末应交所得税=(10000+会计折旧5000/10+减值准备625-税法折旧850)×25% =2568.75(万元)计税基础你当作是税局计算的官方的和企业方无关的一个值,不需要企业内部进行调整减值准备这种项应该是在计算当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项目上得到反应,当作是一次性的会计折旧费用。
熊猫大王
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因为题目计算计税基础是在原价的基础上直接计算的,其中是没有扣除减值准备的,所以也不需要再回来的问题,纳税调整才需要将减值准备加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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