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无悲喜2015
(一)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较为滞后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定型的实践模式。同时,由于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化,使得需要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环境成本与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导致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其结果是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盲点,所以无法评估公司的环境绩效以及公司的环境活动对财务成果的影响,这样造成大多数企业逃避社会责任。(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化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繁杂,既有将独立的环境年报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的,也有将环境信息隐晦地包含在其他会计报告中的。据调查显示,企业目前环境事项的披露方式主要有5种:年度报告;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单独报告;包含于会计报表附注;包含于董事长报告。而披露方式没有哪一种占绝对优势,表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完整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公布环境报告寥寥无几,即便是对强污染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但也不够理想和全面,公布环境资料方面持低姿态,公布的环境资料可比性差,定量分析资料很少,定性信息披露不附时期。在环境会计信息要素方面,不能满足使用者信息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资本、环境费用、环境收益和环境利润的需求。在环境绩效信息方面,对于不能用货币量化披露企业与环境因素有关的会计信息,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为正式项目反映。(四)缺乏相应的有关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在环境会计研究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最早进入实务领域的,但发展至今仍没有共同可接受的专业标准。目前,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各不相同。另外,企业出于竞争的压力,很可能只会披露一些取得较好环境绩效的信息,而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则只字不提。如此,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就难以获得真实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影响其决策。而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对于规范和推广环境会计工作具有理论依据。
辣椒与泡菜~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欧洲,最早在法律中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定的国家是挪威。该国1989年经过修订的《公司法》中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关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根据公司环境清理目标制订和实际采取的行动信息,同时还要求公司报告内部工作环境。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员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提供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社会资产负债表。丹麦1995年6月通过的《绿色报告法》要求公司向政府全面提供有关企业环境业绩的信息。1993年欧盟颁布并实施“环境管理和审计计划”,鼓励企业评估、报告和改进它们的环境业绩。2001年对该计划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详细说明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英国在1989年公司法修正案中要求企业解释控制污染的措施、披露任何与污染相关的罚款或罚金。1990年的环境保护法案要求有污染的企业必须在报告中反映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对外报告其环境绩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10月份提出一份讨论文件“财务报告中的环境问题”,详细述及环境成本核算、环境负债核算、资产损害复原和信息披露等问题。(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目前,欧洲国家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除了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部分外,主要以自愿披露为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各有千秋,有的围绕环境问题导致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有的针对环境绩效进行披露,有的则二者同时披露。企业主要是采取一些描述性的做法,量化的比例相对较小。大部分企业把环境信息包括在年度财务报告之中,也有一些企业单独发布专门的环境报告,而且环境报告的表达形式既有采用货币形式的,也有采用非货币形式的,或者两种形式兼用。(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虽然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并没有共同接受的专业标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环境政策及环境管理系统,导致公司重大环境影响的所有重大的直接和间接因素并对其做出解释,环境目标及其与公司重大环境问题的关系,有关公司环境业绩的连续多年的主要数据及在重大环境影响方面的法规遵循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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