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谅未来的未来
日本的公认会计士(CPA)制度发轫于1926年。二战后,日本政府为适应证券民主化的要求,于1949 年建立了公认会计士制度。“安然”等事件之后,日本政府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行业监管改革经验,对本国公认会计士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本文拟对日本公认会计士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作一介绍。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两部分构成:董事会和公司法定审计师。董事会通常执行着管理职能,监管每个董事和高管人员。法定审计师独立于董事会,负责监管和监控董事会和董事。法定审计师是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日本的法定审计委员会负有监督外部审计师的职能。根据审计特别法,在审计过程中,外部审计师和公司法定审计师之间要建立密切联系。每年度结束时,外部审计师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每位公司法定审计师要检查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向法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将各自审查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审计结果。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法定审计师通常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师给予协助。法定审计师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都可以要求外部审计师向他们报告。根据2002年修订的审计特别法,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代替法定审计委员会,但是这项条款并非强制性。新条款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枫中落叶
关于国际会计组织,那实在太多了,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关系的,其实也就如下那么几个:日本 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ASBJ)米国 财务会计基准审议会(FASB)米国证券取引委员会(SEC)欧州 国际会计基准审议会(IASB)注意,IFRS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缩写,并非会计方针制定机构。另外,你的问题。。。范围太广了,我就在我的知识范围内说说影响最大的几点。①营业收入(所得)日本和中国都是出货(在风险脱离己方后)后即可确认销售额,但IFRS要求货物到达客户(风险完全转移至客户)后方可确认销售额。这有可能会造成初始采用IFRS时的营业额的大幅度降低。②研究开发费中国和日本都是由于税务上有优惠措施,所以将研究开发费用算入当期成本,而IFRS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资产化6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将研究开发成果记入无形资产,并根据该资产的技术使用可能年限进行折旧。这可能会造成今后的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资产管理的难度增大。③固定资产中国采用直线折旧法,残存余额为零(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要求相近,而日本则基本采用比较特殊的比例折旧法,且残存余额为取得价格的百分之5,如果采用IFRS可能会要求变为直线法,这样会造成日本企业在将来折旧成本的增加,且和日本税法的分离造成管理费用增加。影响非常大。同样,折旧年数也是焦点之一。④租赁中国和日本都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受美国会计制度影响),但IFRS要求使用权资产,即凡付了租金使用权在己方的都要记入资产,这会造成有息负债的激增,会使资产负债表受到严重打击,但还在讨论中。⑤资产,商誉,有价证券的减值中国,日本,美国都规定资产等一旦减值不可恢复,IFRS却规定满意一定条件的话可以恢复。但具体操作很麻烦。其他还有很多。。。向金融工具,准备金,资产负债法等,本人也不是很精通,如果写论文可以从我说的那几个题目上考虑。有不懂的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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