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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1.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等;2.有满足组织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场所和评标室;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4.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和网络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有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5.开标场所和评标现场必须配备大型投影显示设备和开标评标电子监控设备,有记录和长期保存开、评标影音资料的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及相关设备清单。(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1.申请人申请代理资格时,需提供专职人员参加省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1.申请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专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兼职。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基金交纳证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人员的学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八)其他申报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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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手段,有效地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遏制商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 政府采购是指区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 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电梯和锅炉、机关办公用品、办公生活用具等; (2)、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各种专用设备; (3)、各种机动车辆保险、维修,车辆燃油; (4)、两万元以上或2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工程。 三、 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 1、成立区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员培衍同志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严接乐、区监察局局长张习敬担任副组长,区工商、物价、审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全面负责协调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工作。 2、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设在区财政局,人员在财政局内部调剂。在区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实施。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凡符合采购条件,用财政预算(含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的签约合同验收证明书,结算验收证明书,将款划拨到采购中心资金专户,由采购中心直接支付。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中心进行会计事项登记,并据实向区财政局编报收支情况表及说明书。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中心出示的合同副本、结算验收证明书和调拨单入帐,并据此向区财政局编报年度决算。 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的自筹资金部分划拨到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结算验收证明书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节约资金返还原单位。 五、 府采购规模的批准。 区直采购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每月编报一次采购审报表,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交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需要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 政府采购实施。 1、 采购中心的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具体招投标程序由采购中心制订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事项。 2、 有下列情况的,经区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中心可采取其它相应的非招投标方式采购。 (1)、采购的用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中心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2)、采购的用品属于特定规格,或有法定供应商,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只有单个供应商或属于专利技术,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 1、 区采购中心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 2、 进入区直单位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税收、产业、贸易、资信、技术等条件,取得进入区直单位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3、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区内企业进入。 八、 有关违纪处理。 1、 采购单位未按制度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犯财经纪律,除对责任人严肃查处外,区财政局在当年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 2、 采购招标人员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依法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同时取消投标单位资格。 3、 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或其它形式好处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或中标人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造价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政府采购制度从 年 月 日起实行。 答案补充其他制度分别在搜索引擎中搜吧,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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