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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2、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3、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4、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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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的企业要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好,当然有一部分小企业是不可以使用的,必须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当一些小企业的规模扩大超过一个小企业的标准时,也必须要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小企业觉得发展快,也可以不用,直接用《企业会计准则》。注:会计上一般不说“小规模企业”,而是按“型”说:大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具体划分标准国家有规定),税务上有“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与会计上没关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什么会计准则?拓展资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国家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指年收入):(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二)工业。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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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纳税技巧》内容介绍: 主讲人简介: 蔡昌,国内著名财税专家,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研究方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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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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