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尾小妖
预计教材变动由于财政部发布了相关会计政策变动,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这一科目的教材内容预计会有相应的调整。相关政策发布要点如下:(1)财会〔2017〕30号修订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 以“-”号填列)、 “其他收益”(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2)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3)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在总说明部分明确了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平行记账”的规则;二是合并了“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个科目内容,并且在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再单独建账,但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三是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会计核算;四是调整了净资产类科目设置及相关科目的核算内容;五是增加了“债务还本支出”科目;六是完善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关于专用基金的核算内容;七是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简化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的内容,并将该表从主表移至附注;八是细化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基于以上政策发布,预计2019年教材在第二章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会有相应的变化;第三章第四节应交税费中增值税税率及教材其他章节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都会相应的调整;第八章事业单位会计预计也会按照新的政策进行重新编写,中华小编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蛋蛋妹妹
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原则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需提折旧。
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
分摊时,什么费用由什么工程负担应按具体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实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时要不断向新的工作理念延伸,积极推行参与式的审计策略,在整个审计过程应注意维系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分析错误、实际问题及潜在影响,共同探讨改进的可行性及应采取的措施,多用建设性的语言。
李哈尼尼
嗯,2015~2019会计政策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会计准则造出来了好几步,首先一部影响深远的就是收入准则,另外在19年底20年初的时候,还出来了一个租赁准则,其中这两个准则改动的范围还是比较大的。
风吹杨柳千条线
国家税务总局:新会计准则来了
11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以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
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02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
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二是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上述会计调整业务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也很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需要。
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需要制定具体准则进行系统规范。
03
关于会计调整准则,
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分别重要性和非重要性作出不同规定,但并未在准则中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准则对重要性标准进行了规定,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
三是关于重大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重大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追溯重述法与追溯调整法概念不同,但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为了减少新概念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做出规定。
四是关于报告日后事项。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资产负债表日”这一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报告日后事项”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
考虑到实务中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形很少,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法定政策变更,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在变更同时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政府财务会计。
另外,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主要考虑决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不应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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