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墩子201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合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参考会计科目: 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要求,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它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对它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又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也采用公历日期。 新农合基金的核算主要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记账,并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对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新制度要求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来设置和配备。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科目方面,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缴存省级风险基金;负债类科目只有暂收款科目。净资产类科目包括: 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科目。收入类科目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类科目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同时对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记账方法都作了详细阐述。拿“现金”科目来说,其核算内容要求,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本科目,贷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本科目,贷“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本科目;现金科目还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 再如“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款项。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在“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后年度再转入本科目。即收到参合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本科目;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借“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后年度,将归属于该年度的农民个人缴费转入本科目,借“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贷本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本科目,贷“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新制度对财务报表的格式作了说明,同时对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内容都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的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进行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包括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相关附表。附注可由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具体要求自行编制。 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份、年度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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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合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第五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八条新农合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第十条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11001现金21002财政专户存款31003收入户存款41004支出户存款51101暂付款61201缴存省级风险基金二、负债类72001暂收款三、净资产类83001统筹基金93002家庭账户基金四、收入类104001农民个人缴费收入114002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124003集体扶持收入134004政府资助收入144005利息收入154006其他收入五、支出类165001统筹基金支出175002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第十三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01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1002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一)将现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二)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三)收到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五)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六)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发生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七)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1003收入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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