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1895
【问题】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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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不对吧将自产的用于非应税项目(本题为在建工程)税法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借:在建工程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再结转成本 借: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已然晕菜
应交消费税要写企业用自产的产品用于了内部职工的补贴了,企业的内部职工成了最终的消费者了。并没有将此产品再次循环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就好比是企业自己将自己的产品卖给了自己,自己买了自己的产品后,给自己企业的职工补助了,税法上就是这样认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去确认收入了,这部分补助同时也还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来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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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自产自用建筑材料是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屈小兔.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327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47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0 之后还有员工的个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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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自用的范围: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不用去税局代开发票。因为如前所讲,企业不能将产品销售给自己,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故在税法上讲是视同销售。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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