嘟嘟和滴滴
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以下例子为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您看一下:一、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在迎接2011年元旦开展购货反积分促销活动时,商场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日期间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234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12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该顾客共获得积分230分,其公允价值为46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2340÷1.17-(积分公允价值)460=1540(元)。 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1540 递延收益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库存商品1200 二、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 以“积分兑换”环节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假定2011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32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2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230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160分(320÷2),所以2011年1月1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460×(160÷230)÷1.17=273.50(元) 分录为,借:递延收益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7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50 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 20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假如上例中该顾客剩余的积分70(230-160)逾期作废。 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40 贷:本年利润140 三、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纳税人特别需要注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货返积分在积分奖励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祝您学习愉快!
戴小卓269500767
1、积分兑换:
借:销售费用--现金券
贷:主营业务收入
积分兑换授予方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实例对于该类业务,会计准则要求采用递延收益法核算,但并未对递延收益的分摊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
2、积分销售返现:
销售返现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应作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与销售有关的差旅费应计入销售费用。
扩展资料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1、销售返利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并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销售返利采用返给所销售的商品方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同时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还应视作销售处理,要计缴增值税,收到销售返利方,视作调整原进存货成本,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开具了普通发票,则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售费用
沸腾的苦丁茶
1、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
(1)如果题目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全部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应当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来分摊,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分期摊销确认为收入,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2)如果题目没有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此种情况并没有说明每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比如销售商品货款总计1500万,每1万元商品可兑换0.5个奖励积分,那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1500×0.5/(1+0.5)=500。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时(假设现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客户奖励积分”属于新《收入》准则中“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客户选择权的“客户奖励积分”,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积分兑换的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具有实质性)。
如果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能兑换到额外有价值商品时,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判断该权利是否重大时,应该考虑金额和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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