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枫2007
(一)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能源体制改革,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深入推进政企分开,分离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推动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国有能源企业改革,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天然气井口价格及销售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输配电价和油气管输价格由政府定价。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重点推进电网、油气管网建设运营体制改革,明确电网和油气管网功能定位,逐步建立公平接入、供需导向、可靠灵活的电力和油气输送网络。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推动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构建竞争性电力交易市场。健全能源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能源法制定和电力法、煤炭法修订工作。积极推进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核电管理、能源储备等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能源监管体系。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快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强化能源监管,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完善能源税费政策。加快资源税费改革,积极推进清费立税,逐步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研究调整能源消费税征税环节和税率,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探索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完善能源投资和产业政策。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扩大地质勘探基金规模,重点支持和引导非常规油气及深海油气资源开发和国际合作,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及重大装备的支持机制。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提效、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研究制定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的激励政策。完善能源消费政策。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机构和能源服务公司,实施能源审计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三)做好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加强对能源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审议,指导推动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能源局要切实履行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重点能源企业要将贯彻落实本行动计划列入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各类规划计划与本行动计划的衔接。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和考核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薇枫1988
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2002年3月29 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研究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英文名称缩写为CERS。中国能源研究会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能源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国能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积极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能源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国家、地区、部门制定能源政策、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努力做好决策咨询工作,为提高能源科学技术水平和能源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改革、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发挥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讲究工作效率与方法,使会员为我国能源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努力工作。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9室(邮政编码:100045)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围绕国家的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管理和能源科学技术的重点课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二、宣传能源形势和能源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传播推广能源开发和能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普及能源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三、开展能源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境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间能源政策研究和能源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四、编辑出版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五、为国家制定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接受国家、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委托,进行能源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和论证。六、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能源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价。七、加强同国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中国能源研究会八、开展能源科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能源科技和管理人才。九、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外籍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能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1、大学本科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自学成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2、从事能源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3、对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能源)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和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团体会员: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2、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中国能源研究会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能源科技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先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可聘请对能源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理事人员调整不得少于1/3。团体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以体现科技工作者在本会的主体地位。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采取酝酿、协商,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中国能源研究会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学会的理事长或法人代表),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不为专职时,经理事长授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四、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工作作风民主;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请。依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立或撤消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协商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由秘书长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能源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或荣誉会员。第三十五条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五章领导关系第三十六条本会是中国科协领导的直属学会。第三十七条各省、市、自治区能源研究会,业务上由本会指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参照当地科协章程和本章程制定章程和实施条例。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本会设立的能源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国能源研究会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会徽:本会会徽图案外形为圆形火炬,表示一次能源和中国能源研究会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会徽内上方为中国能源研究会英文缩写即: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的缩写CERS,会徽内中下方为闪电标记,表示二次能源(电),即集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为一体会徽内下方为中国能源研究会的中文名称。整个会徽表明了中国能源研究会的性质和工作范围,即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为振兴中国能源事业贡献力量。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徽含义解释权在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2002年3月29日经本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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