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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前者是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普遍适用的方法;后者是具体进行鉴定中采取的方法,其可分为会计资料鉴定和实物资料鉴定,正确的会计司法鉴定方法是取得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的必要条件,也是会计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必然方法。(一)会计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1.审阅核对法。它包括审阅和核对。审阅是根据复式记帐的原理、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经济业务的相互关系,以及帐表、帐帐、帐证、帐实的互相制约关系,对需要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资料进行审阅,包括:对会计报表的审阅;对会计帐簿的审阅;对会计凭证的审阅。核对是将两种以上的需鉴定的书面资料进行对照验证,以查验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的方法,包括:表帐核对;帐帐核对;帐证核对;帐实核对。2.分析比较法。它分为分析和比较。分析是将被查单位的当期会计报表或财务资料中用货币形态反映的综合指标,分解为各种具体因素。比较是把分解后的各种因素与可比数字进行比较,看增减变化情况是否合理,从而分析经济业务活动中的会计业务是否存在疑点的鉴定方法。3.顺查、倒查法。它包括顺查和倒查两种方法。顺查法是从审查会计凭证入手顺照记帐程序,依此审查核对,最后以帐簿来核对报表的方法。多用于会计制度不健全、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单位。因此必须注意:在审查原始凭证时注意查明原因经过和来龙去脉;查核记帐凭证中的科目运用,借贷方向、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与会计原则一致;查对帐证、帐帐、帐表、帐实是否相符;分析报表,比较上期与本期表列项目的变化情况。倒查法是从审查、分析报表开始,逐步追查原始凭证的一种检查方法。在使用时应注意:审查、分析报表抓住重点疑点详细审查,弄清来龙去脉;仔细查核帐簿记录和记帐凭证;审查原始凭证,查明原因并核对实物。4.会计司法鉴定的方法详查、抽查法。这是按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不同的两种方法。详查法是对重大可疑项目实施周密、详细检查的方法,其对掌握查帐线索、减少工作盲目性很重要,但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故多适用于专案、专题检查。抽查法是以会计司法鉴定要求提出的问题为中心,抽出被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会计资料,或者从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中抽出与鉴定问题有关的部分进行重点检查的方法,其分为:经验抽查法、判断抽查法和统计抽查法。5.侧查法、联查法。是指在被鉴定事项本身的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先从该事项的一些侧面查起,或者利用会计核算体系相互之间对应关系,从关联事项查起,发现线索,逐步向被鉴定事项本身发展的两种方法。其中侧查法是根据群众的检举和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平时所掌握的侧面资料来对照帐面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联查法是以被鉴定事项为核心,利用表、帐、证、物之间和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从与被鉴定事项有密切关联的会计资料查起,然后逐步缩小范围,来对照、核实被鉴定问题的方法。6.控制计算法。它是用可靠数据之间相互联系制约的原理来证实帐面资料的可靠程度,并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吃货的晚宴
一、 司法鉴定程序 的步骤是什么? 司法鉴定 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 司法鉴定人 、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 精神病鉴定 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 监护人 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 证据 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答案补充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在 诉讼 当中当事人对相关的证据有任何的异议都是可以通过权威的鉴定程序来进行深入的调查的,但是司法鉴定毕竟是专业的技术性工作而必须经历复杂的程序步骤,一般都是需要当事人直接的申请后由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客观的检查而得出最后的法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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