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月羽羽
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和会计法律环境分析,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状态,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则较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状态,这是目前两者存在大量差异的根本原因。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于会计改革,基于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要求,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无疑会继续沿着既定的方向前进,因而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只能决定于税收制度改革的走向。概括地说,大体上有3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税收法律法规大幅度接受或承认现行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方法,大量消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会计可选择从属型模式,使我国的税务会计“既不同于英美的完全独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统一模式”而自成一体。二是税收法律法规有选择地部分接受或承认现行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方法,保持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适度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会计可选择结合型模式,使税务会计核算既相对独立,又简便易行。三是税收法律法规继续保持现有的特点,大量排斥或不承认现行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方法,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存在更多的差异甚至彻底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会计宜选择独立型模式,并在条件许可时,借助于信息化手段进行核算,使我国的税务会计在所得税核算方面类似于英美模式,在流转税核算方面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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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关于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3)“财税协调”模式 “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的以前的财税模式是“财税分离”模式,今后应该属于“财税合一”模式在一些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上,我国会计发展模式显然与其他模式有重叠之处,比如:(1)只有在经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情况下,才能在会计处理中采用加速折旧法。强调会计处理方法服从税法要求,是与宏观经济模式的重叠之处。(2)对应收款废止按行业统一规定的坏账率,允许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和赊账政策自主决定不同账龄组的坏账率。这是与微观经济模式重叠之处。(3)有关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和尝试,则是与独立范畴趋向模式的重叠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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