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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草的味道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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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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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易的资产是否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二是货币性资产的比重。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具体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时会涉及到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原因在于企业双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不对等,一方就会支付相应的货币性资产作为补价。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公允价值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要判断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所谓的商业实质,就是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即企业能够在交换活动中得到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换入的资产视同销售处理,换出的资产视同购进进行处理。

收益互换会计

258 评论(15)

人訫可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要分两种情况: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与乙公司交换一台设备和一项无形资产,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2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万元;

乙公司的设备原价为8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7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补价1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5万元。

假设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患处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那么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

无形资产 15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

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

银行存款 10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公式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双方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计算当期损益。

例:同样是上例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商业实质,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43.81

无形资产 186.19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

银行存款 10

如何选择公允价值计量还是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和交换所产生损益的确认原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参考资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百度百科

109 评论(9)

mon也是部长

IRS (Interest Rate Swap): A,B双方约定一个基准金额(比如说1000万美元), 一个固定利率(如2.15%),一个浮动利率参照标准(3 month Libor 或3月伦敦银行同业拆息),一个给付期限(一般三月到半年),给付日,A支付给B浮动利率(A为空头),B支付给A固定利率(B为多头,实际上是双方做了加减法以后一笔结算的)

174 评论(12)

萌哒哒的Ashley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主要变化体现在入账价值的确定、损益的确认和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一、入账价值的确定(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损益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在旧准则中没有把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就给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新准则对关联方间交易的特别说明,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更具有理论进步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综上,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主要特点是: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同时,提出了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新准则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提出的适合经济发展的企业准则,在保持了前瞻性和现实性统一的同时,依然遵循着谨慎性原则。新准则针对旧准则中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更改,降低了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使之更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换入的钢材准备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1 500元。换入钢材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这个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解答】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另一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这里关于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们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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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浅浅浅灰

存货为库存商品,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账面价值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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