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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在工作岗位上去世,由于急病原因,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亡的。所以只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来办理。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3、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当然,如果认定为工亡,就得按照依法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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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特殊情况,当事人没有办法办理交接了,只能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其所管理业务及相关手续,实际清点核对账目,做好账户余额交接表办理交接,交接表上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接收人等人员签字,原会计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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