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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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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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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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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什么?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会计职称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即持有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问:在继续教育新规中,满足什么条件是可以抵扣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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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发布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22〕25号)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继续教育具体又有哪些变化?没有会计证书的要不要参加继续教育?再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以及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两类人员具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照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掌握难易程度学习课程划分为初、中高级两级,其中初级课程适合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习,中高级课程适合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习。具体可根据其单位性质、实际工作或自身情况需要,在相应级别的课程中选择专业课和公需课。也就是说,无论你有没有会计类证书,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各类会计人员”,都必须从要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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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扩展资料: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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