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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其中的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在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相容职务有: 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②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⑥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⑦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明显地,会计和报税人员不属于不相容职务,所以可以同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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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报税并非一定是需要会计的,有一些公司不一定有单独的会计机构,一般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那么报税则由公司内的会计机构处理;而对于一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则可以在够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处理报税事项;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报税事项应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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