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是黄蓉
社会保险征收部门通知各单位在其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该社保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最后导致用人单位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用人单位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要回吗?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属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可以要回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国家和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应当由国家作出规定。目前缴费基数和费率由国家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由统筹地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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