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小王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必须认真组织好各级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等资料的检查复核,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第二十七条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填报范围是否全面,报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各项统一规定要求,报表填报项目及指标是否准确,报表数据和软盘数据是否一致,分户报表、汇总报表与有关工作表数据的相关关系,汇总数据、分析数据与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是否存在差异等。第二十八条基层企业应首先审核本企业上报报表和相关数据资料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章以及其他的政策规定,审核数据录入是否规范,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对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产权关系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对下级企业或部门上报的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进行审核。(一)审核报表的各项内容、指标是否真实、合理,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填项目,上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二)审核实际汇编户数与录入计算机户数是否一致,以及年度间增减变化情况。(三)审核汇总报表数据与分户报表数据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相互衔接。(四)审核企业报表数据中的重点指标(比如企业户数、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指标),与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报表审计,是否附报完整的审计报告。第三十条审核工作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核对、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一)自行核对;企业在上报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软盘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组织专门力量对汇编范围内的企业报表、软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三)委托审核:由财政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对特定企业报表数据进行抽查。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应对各企业上报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凡发现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等情况,以及数据软盘与报表数据不一致等,应要求该企业立即纠正,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限期重新上报。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后,应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下级关系、产权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汇总上报。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编制的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三十三条按产权关系上报的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对投资份额占50%以上,或不占50%以上但拥有相对控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其报表由拥有控股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二)投资各方股份均等的企业,其报表由协议主管部门或投资企业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同时将该企业的报表抄送各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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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科目汇总表时,首先应将汇总期内各项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总账科目填列在科目汇总表的“会计科目”栏内;其次,根据汇总期内所有记账凭证,按会计科目分别加计其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将其汇总金额填列在各相应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栏内。按会计科目汇总后,应分别加总全部会计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试算平衡。按汇总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1.全部汇总。是将一定时期(10天、半月或一个月)的全部记账凭证汇总到一张科目汇总表内的汇总方式。 2.分类汇总。是将一定时期(10天、半月或一个月)的全部记账凭证分别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的记账凭证和转账凭证进行汇总。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科目汇总表时,可以设置“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先将本期记账凭证中各总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在“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中记录、汇总,期末将“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中各总账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抄在科目汇总表相应总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栏内,从而提高编制科目汇总表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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