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nini71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7)(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2、市场运作管理关系活跃的市场、统一开放的市场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财产即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也包括企业经营所得。(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委托代理)企业事务管理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个人企业并非民法主体,因此其若干权利需要由企业法授予并加以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1)合伙企业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时,每个合伙人均可以对外代表企业;(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被委托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所作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企业债务分担与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一人或者多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清算(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按法定顺序清偿: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则平均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1)确定股东或发起人;(2)订立公司章程;(3)申请设立审批;(4)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5)建立公司机关(机构);(6)办理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经理1、经理的法律地位: 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监事1、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新增)(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新增)(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新增)(6)依照《公司法》有关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新增)(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与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比原来的公司法删除了“(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而这一条正是以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比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多的一条权限。删除以后,新公司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相同。”(二)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2、董事会任期与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和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新增)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监事会地位、组成、职权、任期、表决方式等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逃避责任的风险的防范(1)严格的资本充足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么么哒狂人
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有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全部纳入统一编码范围;第五条:地方协会可应用报告编码系统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报告防伪等工作。《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
无敌的小饭桶
1、首先要确认公司营业执照中是否有社保代理资质。《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三证齐全。才可以代理社保业务,你可以在政府网站上能查询到该公司的营业资质,在考察过程中也可以要求代办工作人员出示这些证明。2、第二个考虑的是地域性。有些代缴社保公司只做当地的,有些是做全国的,这就要看你的公司或者个人选择在哪里3、第三是社保代缴费用。既然要代缴社保,那就要考虑服务费的问题。对于过高或者过低的服务费都要保持警惕,很容易是商家设置的陷阱和虚假宣传。所以还是建议能到公司实地考察一下,看一看社保代缴中介是不是明码实价,有没有隐形费用等等,这就需要在选择的时候不要着急,想清楚再做决定。
一袋馋师
众所周知,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在税务问题处理方面相比起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会复杂一些,因此创业者往往会寻求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相比起自己记账寻求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更加具有优势,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能够为企业带来的帮助非常全面,比起自己记账还是存在一些区别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让我们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和自己记账的区别都有哪些。首先,会计和报税的效率是不同的。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日常交易频繁,票据凭证数量庞大。例如,企业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和税务报销,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因此,面对复杂的财务信息和数据,一般来说,会计和税务报销的效率相对较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选择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退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通常,专业的代理会计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会计工作经验丰富,使用专业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企业的财务问题。以帮助企业高质量地完成会计和纳税申报工作。其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单的准确性不同。一般来说,纳税人和企业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会计人员个人精力有限,很难对会计账目上的各种数据一一核对和比较。即使他们有时间检查账目,也很难发现自己财务工作中的错误,这很容易导致企业财务和税务数据的错误。如果企业选择一个专业机构委托会计和纳税申报表,因为该机构的金融服务团队,可以进行多个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从而确保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的税收计算的企业。同时,它可以正确评估隐藏企业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企业准确完整会计和纳税申报单。第三,记账报税的专业度有差异。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出台越来越频繁,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一般来说,纳税人和企业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专职会计人员能力有限,很难准确把握财税政策。多付税款是很常见的事。如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报税,因为代理机构的会计人员总是关注工商、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所以代理机构可以帮助企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报税。同时,还可以根据企业在报税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既能帮助企业有效规避财务和税务风险,又能达到目标降低纳税。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和自己记账之间的区别,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寻求专业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能够为企业发展带来非常多的优势,并且能够为企业发展节省一笔非常可观的费用。如果实在不懂推荐你去薪税保他们挺专业的服务态度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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