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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太阳0001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单位会计太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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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的小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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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的不错,该强硬的时候你就应该强硬一点,免得她认为你好欺负,你就是一直绵羊;但你有一点做错了,不和她说话,工作的事情该怎么和她交流就交流,其他的事情,想对你不公平或者欺负你,没门!!!要保持有理有利有节。

单位会计太坏

113 评论(11)

一袋馋师

我刚刚毕业一年半,在现在这个单位做了一年多出纳,我现在这个会计跟你遇到的有的一拼,属于快更年期的女人。一开始进单位的时候连我穿什么都要说的,说穿的不好啊,颜色不好啊,质地不好啊乱七八糟的,天天数落你,嘴巴也特别坏,我给单位的同事换点零钱也要说我的,我学会计没记得说不能给人家换零钱啊,何况是自己单位的人。现在准备拿了年终奖就不做了,实在忍不了了,刚毕业时会觉得自己是新人,能忍就忍吧,现在越来越沉不住气了,天天看到他就觉得好烦,唉真麻烦、、、、

322 评论(15)

哇靠哇塞

36计,走为上策!你走或他走,因为你们的矛盾已不可调合。更何况毕业将近两年,正是换工作的时候。

167 评论(12)

魔女在彼岸

单位负责人对被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般会计责任主体的负责人应该是财务主管。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首先查明违法违纪行为出现的原因,是会计人员的责任,则追究该名会计人员的责任;如果是主管的责任,则由主管承担;如果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则由负责人承担;如果都有责任,则按责任的主次,各自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265 评论(13)

lostinyoudaidai

这个要看你们违法的程度。还有所犯的具体错误。才好说受什么处理?

160 评论(14)

纳兰美黛子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107 评论(12)

知足知不足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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