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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以经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应该在备查账上进行登记。在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拓展资料: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到期后的资产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租入方只有使用权,固定资产并不属于租入方,因此租入方不需要计提折旧,由产权方对其进行管理,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是与融资租赁相对应的,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租入或租出的固定资产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的不同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满后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等同于变相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出租方相当于分期收款出售资产,因此产权方不提折旧。经营租赁业务的税会差异在会计准则下,对于承租人而言,不需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应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对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租赁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规定,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经营租赁业务据此面临较大的税会差异,即根据税收政策经营租赁资产不作为承租方资产,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折旧、减值准备、利息均不可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 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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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老会计制度的: 一、你公司本次购买体育用品,已提工会经费余额不够支付本次开支,那么,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已提工会经费,不名支付的部分补提。 二、具体分录为: 依、按本次实际支付金额,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库存现金 贰、工会经费不够开支的部分,补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三、说明: 既然你公司提取工会经费,那么不够支出的话,就应当补提,以方便日后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费用的分析。 执行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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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会计分录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预算收入;预算会计怎么记账?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吗?按照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来核算事业单位租金收入,那新政府会计制度设置的“租金收入”岂不是多余??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 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 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 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 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 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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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制度》4605租金收入的定义,该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我是行政单位,收到的租金是要上缴财政,不属于本单位收入,所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我不了解事业单位收到租金怎么处理,如果是满足“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那应该计入租金收入就可以了,无需通过“应缴财政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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